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 B(753), C(331), D(75), E(0) #377798

詳解 (共 10 筆)

#758720

(A)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百分之四十 - 公司法16 ,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B)公司之資金得貸與和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 公司法15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C)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 公司法18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舊法好像有規定不行)

(D)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所須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 好像沒看過這條, 埠過現在公司擴充不一定都是發行股票或長期借款阿...還是會進行短期融資才對

7
0
#626345

舊公司法第15條第一項: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此規定於90年11月12日的修正後刪除
6
0
#513360
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第 15 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 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5
0
#626511
WOW 熱心的LM忠 !!!!! 那個讚不會是你自己按的吧 = =" (感覺到有人在撒花)
3
0
#732987
第 15 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0
#527897
可能公司有登記就可以了吧
1
0
#766272
請問9F的「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是指政府規定應經許可的業務嗎?
1
0
#626160

(C)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第 19 條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法條規範???????????

1
0
#573188
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第 15 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 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0
0
#513789
請問~依19條來看~那(C)不也正確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