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甲可否尋求救濟?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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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356), C(4080), D(462), E(0) #281667

詳解 (共 10 筆)

#424713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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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68

 

Sorry,只想整理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51條(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訴願法

第2條(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行政訴訟法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ㅤㅤ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5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
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
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106條(訴訟之提起期間)

  第四條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
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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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282

(比較)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 之?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答:C。訴願決定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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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8147

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檢舉,謂乙廠商以不實之廣告內容打擊甲之商譽,請公平會依法對乙廠商裁處。若甲對於公平會之函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則甲應提起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含「課予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

(B)行政處分違法確認之訴

(C)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D)法律關係存在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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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07972
處理期間

依法規申請之案件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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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008963

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甲可否尋求救濟?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可以救濟,怠為處分訴訟即無處分但可以救濟之例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2個月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對,訴願法第2條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接獲其請求函後2個月


甲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1項提起怠為處分訴訟,然後因為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訴願,所以依訴願法第2條向管轄機關提怠為處分訴願,再依同條2項規定,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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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48
上題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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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44

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某甲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文某甲其檢舉不成立。甲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變更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

 (B)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C)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續行撤銷訴訟

 (D)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惟原告不具訴訟權能,行政法院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Js Huang (2013/03/02 06:35):29讚! 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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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
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乃明定任何人對於
違反該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均得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
則有依檢舉而為調查處理行為之義務。至於對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
,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
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
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
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
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該復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得以其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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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65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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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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