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甲可否尋求救濟?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統計: A(175), B(1356), C(4080), D(462), E(0) #281667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
(比較)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 之?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答:C。訴願決定為3+2
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檢舉,謂乙廠商以不實之廣告內容打擊甲之商譽,請公平會依法對乙廠商裁處。若甲對於公平會之函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則甲應提起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含「課予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
(B)行政處分違法確認之訴
(C)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D)法律關係存在確認之訴
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甲可否尋求救濟?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可以救濟,怠為處分訴訟即無處分但可以救濟之例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2個月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對,訴願法第2條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接獲其請求函後2個月
甲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1項提起怠為處分訴訟,然後因為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訴願,所以依訴願法第2條向管轄機關提怠為處分訴願,再依同條2項規定,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某甲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文某甲其檢舉不成立。甲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變更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
(B)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C)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續行撤銷訴訟
(D)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惟原告不具訴訟權能,行政法院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Js Huang (2013/03/02 06:35):讚29人讚! 不推 查詢網址【相關網址】 決議: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 理由: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