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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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183), C(223), D(163), E(5) #1227675

詳解 (共 7 筆)

#1353703
A選項應改為: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C選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所以答案是AC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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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30
這題C好像有誤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仍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
出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1&id=2&action=view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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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238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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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換言之,簡易訴訟原則上仍須經言詞辯論始得為裁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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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830
市售的題本上這題給的答案是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還是要經過言詞辯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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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706
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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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73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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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368
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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