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之提起期間,以下何者敘述為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C)訴願之提起,僅以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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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58), C(45), D(1749), E(0) #231639
統計: A(83), B(158), C(45), D(1749), E(0) #231639
詳解 (共 8 筆)
#3984791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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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752
A 正確為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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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432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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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111
D-訴願法第61條 ,題目的字和法條內容不完全相同 ,有改一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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