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司法院大法官,其大法官之任期:
(A)不受保障
(B)由立法院決定
(C)與提名之總統相同
(D)受到特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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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6), C(29), D(122), E(0) #245373

詳解 (共 1 筆)

#265608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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