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人性質必定為公法上社團法人
(B)行政機關得訂定處務規程,成立行政法人,將其部分業務劃交其執行
(C)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但不能行使公權力
(D)行政法人之年度決算報告須送審計機關
統計: A(766), B(1904), C(458), D(4176), E(0) #434848
詳解 (共 10 筆)
2014年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將改制更名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並增加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和中山科學研究院等組織。臺灣行政法人單位增為4個。
(A)應改為=>行政法人性質非公法上社團法人,亦非公法上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1)行政法人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而創設的公法人型態,因此與公法財團、公法社團的法人格基礎不同:
行政法人的存在目的在於處裡那些屬於國家行政範疇,卻不適合以國家公權力直接干涉的事務。
(2)行政法人的設立受到「雙重的法律保留」所限制:
參照行政法人法第3條: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
換句話說,行政法人除了受到本法的限制之外,依照其組織性質還需要另外有法律授權來訂定組織法規。
行政法人法 第19條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A)公法人依組成法人的成分可分為公財團或公社團,應該不是"必定"
(B)公法人其目的事業係依"法律規定",不能單以"章程定之"
(C)一定範圍內,由國家授予公權力
(D)行政法人"人事及財務"具自主性
【概念補充】
* 行政法人性質 :
x 財團法人
x 社團法人
x 營 造 物
√ 公 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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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財團法人 性質:
x 社團法人
x 營 造 物
x 公 法 人
√ 財團法人
√ 私 法 人 !
e.g. 常見的有 「臺灣金融研訓院」、「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etc.
完整列表請參閱國發會的研究報告【附錄二】(頁數可直接輸入199查找,請恕小妹不再轉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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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各行政主體比較列表 : (來源同上面連結,圖片如有不清晰請直接輸入頁數70~71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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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想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