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B)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C)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不論是否受有俸給,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D)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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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105), C(2721), D(370), E(0) #2796443

詳解 (共 4 筆)

#5203887

C)J101: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D)J131: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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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第24號: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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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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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 釋字第24號: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釋字第308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C)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不論是否受有俸給,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釋字第101號: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D)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 釋字第131號: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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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9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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