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人民依法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所有稅捐事務事項,皆須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規定
(B)向人民課稅乃國家對於財產權之嚴重侵害,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國家對於人民所繳納之稅款,得透過預算編列程序統籌分配使用之
(D)國民不得以國家之特定建設不完備為理由,而拒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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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6), B(267), C(236), D(290), E(0) #2770833
統計: A(1826), B(267), C(236), D(290), E(0) #2770833
詳解 (共 6 筆)
#5098469
釋字第346號
解釋爭點:國民教育法及財支法就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違憲?
解釋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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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910
特別功課准許以法律授權命令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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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402
(A)選項 =>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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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209
法律定之 ....法律不就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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