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原處分之執行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B)原處分之執行對被處分人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者,應依職權停止執行
(C)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時,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停止執行
(D)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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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607), C(1678), D(836), E(0) #186987
統計: A(137), B(3607), C(1678), D(836), E(0) #186987
詳解 (共 9 筆)
#158993
B「應」改為「得」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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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89
訴願法第93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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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2721
(B)選項錯在要件不完整,而且是「得」依職權停止。
在兩種情況下,得依職權停止處分執行:
1. 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2. 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在兩種情況下,得依職權停止處分執行:
1. 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2. 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第二種情況要符合的要件有三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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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16976
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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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68
| 第 94 條 |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 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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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44
就是行政機關本來要執行行政處分了,結果因某種原因被迫停止執行.
那麼,當這個原因消失之後,機關當然可以依職權撤銷掉這個停止執行,而繼續執行原處分
那麼,當這個原因消失之後,機關當然可以依職權撤銷掉這個停止執行,而繼續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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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465
請問c選項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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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43992
訴願法第93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A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B,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D。
訴願法第94條: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C。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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