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 課稅處分發生實質存續力
(B)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 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C)勞工機關裁罰違法僱用外籍移工之公司,內政部移民署得基於該處分之 執行力而限期令該外籍移工出國
(D)社福機關對違法長期照護中心裁罰後拒不繳納,因該裁罰處分已具確認效力,得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統計: A(601), B(2152), C(1017), D(987), E(0) #2686417
詳解 (共 10 筆)
(A)應改為形式存續力(逾越法定期間會產生形式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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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存續力 |
實質存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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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對象 |
主要拘束人民 |
主要拘束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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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時點 |
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時發生 |
對外宣示時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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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目的是希望人民及時行使權力 |
目的是希望行政機關不要朝夕令改、出爾反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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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 |
不可爭力、不可撤銷力 |
不可變更力(相對性不可變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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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行政程序法128再審 |
行政處分之廢棄(基於依法行政員或情事變更原則) |
(B)構成要件效力:
機關權限分配秩序之尊重,並避免浪費國家行政資源。換言之,構成要件效力產生其他行政機關之拘束效力。主管機關要尊重公司登記之處分,以公司登記處分上所登記的負責人進行裁罰。
(C)執行力:
係指行政處分所課予之義務,於義務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協助,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自行對義務人採取強制措施。因此勞工機關做成的裁罰處分,由勞工機關自行執行,不必交由移民署。
(D)確認效力:
行政處分之事實和理由部分,產生規制作用。但目前仍未法有明文。
回6樓 你參考一下了解個別解釋 應該就可以懂了
(A)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課稅處分發生實質存續力 →形式上存續力(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
(B)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 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依法對特定事項作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後即可作為構成要件)(行政機關發布、生效的行政處分對其他機關具有拘束效力)
(C)勞工機關裁罰違法僱用外籍移工之公司,內政部移民署得基於該處分之執行力而限期令該外籍移工出國→確認效力 (以法律特別明文規定者為限→依行政處分事實及理由對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力)
(D)社福機關對違法長期照護中心裁罰後拒不繳納,因該裁罰處分已具確認 效力,得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執行力(確定判決可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 行政法 加上各方摩友見解
形式存續力→VA對人民的效力,人民逾法定救濟期間後,就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不可爭力)
實質存續力→VA對HB、相對人的效力,HB作成行政處分後,不得再任意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
構成要件效力:VA所認定的事實法律關係,乃成為其他HB做成另一個VA的要件(當然發生)
確認效力→法律有特別規定時,該VA所認定的事實法律關係,其他HB必須承認接受(法律規定)
執行力:相對人不履行義務得強制履行或遵守,限於下命處分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後,即對於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認效力
(C)實質的存續力
(D)形式的存續力
答案C
為免各位摩友困惑,請恕小妹將舊解析刪除orz 今補上先前所舉例之考古題連結 :
13 甲原住民為獲得購屋貸款之優惠,向主管機關申請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如法規規定,該認定之事 實其他機關應受拘束,此係指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實質的存續力
(B)確認效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執行力
考選部更改為 B或C均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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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所問者 :「確認效力」與「構成要件效力」,可如何在題目中找關鍵字概念以判斷單選答案 ?
但原來正如各位摩友所解答的兩者關鍵差異>>
"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方可能產生「確認效力」,惟其作用對象、生效時點、生成效果等特質描述
單從題目敘述外觀觀之,確難以判斷其與「構成要件效力」之異同。 (考選部有發現,故改複選)
以上...... _(:з」∠)_
【補充】申論題能量補給
感謝摩友ABBA的整理與重點標記 =)
解析原址 :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8 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7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