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 指導
(B)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 行契約義務而顯增費用,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C)當事人之一方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終止契約
(D)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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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741), C(841), D(2435), E(0) #2910123
統計: A(492), B(741), C(841), D(2435), E(0) #2910123
詳解 (共 10 筆)
#5455345
行政程序法
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題目雙方皆為行政機關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題目雙方皆為行政機關
第 145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題目雙方皆為行政機關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題目雙方皆為行政機關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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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147
第 145 條
(B)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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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484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44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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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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