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甲得知十二歲少年乙擬對丙宅縱火報復,甲樂觀其成,並告訴乙,門前有只汽油桶送給他,乙對丙宅四周澆上甲送的汽油後點火燃燒,造成丙宅半毀,所幸無人傷亡。試問:依據新修正刑法規定,甲成立何罪?
(A)不罰
(B)刑法第一七三條放火罪的間接正犯
(C)刑法第一七三條放火罪的教唆犯
(D)刑法第一七三條放火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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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534), C(96), D(2444), E(0) #267893
統計: A(160), B(534), C(96), D(2444), E(0) #267893
詳解 (共 10 筆)
#813588
答案是D幫助犯,間接正犯是修正前的看法。
刑法修正前,因正犯若無責任能力,將陷於有共犯卻無正犯之困境,故將幕後之人抓出來謂之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惟,現行刑法採限制從屬性,共犯乃從屬於正犯的不法,非從屬其罪責。
本題中,乙該當放火罪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已具不法,係放火罪正犯。且乙原具犯意,甲非教唆犯,為幫助犯。惟,乙無責任能力,於責任層次減免,不罰。此並無礙於甲成立幫助犯,甲成立幫助僅須乙滿足不法,無關乙之責任,故甲仍成立放火罪之幫助犯,不會因為沒有可處罰的正犯而代罪升格為(間接)正犯。又,依犯罪支配論,不管乙有無責任能力,甲並無完全支配其意思或於幕後掌控全局之功能,要不要犯罪之決定權在乙,甲僅施予助力,故非利用工具而操控大局的間接正犯。
刑法修正前,因正犯若無責任能力,將陷於有共犯卻無正犯之困境,故將幕後之人抓出來謂之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惟,現行刑法採限制從屬性,共犯乃從屬於正犯的不法,非從屬其罪責。
本題中,乙該當放火罪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已具不法,係放火罪正犯。且乙原具犯意,甲非教唆犯,為幫助犯。惟,乙無責任能力,於責任層次減免,不罰。此並無礙於甲成立幫助犯,甲成立幫助僅須乙滿足不法,無關乙之責任,故甲仍成立放火罪之幫助犯,不會因為沒有可處罰的正犯而代罪升格為(間接)正犯。又,依犯罪支配論,不管乙有無責任能力,甲並無完全支配其意思或於幕後掌控全局之功能,要不要犯罪之決定權在乙,甲僅施予助力,故非利用工具而操控大局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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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408
幫助犯只要主觀上有幫助之意思,客觀上有幫助之行為,且無阻卻違法已足。阻卻罪責乃屬行為人個人之量刑事由,應分別觀之。非為限制從屬性之範圍。刑法第18條,屬犯罪行為人因年齡欠缺責任能力不罰。屬阻卻罪責之事由。故其效力應僅限於行為人本人。否則所有成年人只要教唆或幫助未成年人犯罪皆無法處罰,於法不合。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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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536
限制從屬 只從屬T跟R 沒有從屬到S
嚴格從屬才會從屬到T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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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834
抱歉,答案是D沒錯,昨天眼花沒有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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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287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並明示幫助犯之成立,亦以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
至於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罪責)」,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
被幫助之人未滿十四歲,或有第19條第一項而不罰,依幫助犯限制從屬形式,仍得依其所幫助之罪處罰。
由於幫助犯不法內涵輕於正犯、教唆犯,在處罰效果上仍維持「得減輕其刑」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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