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22 命令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通則(B)規程(C)規則(D)準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