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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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4/22)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7條(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 查看完整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37條(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第38條(行政機關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40條(行政機關得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41條(選定鑑定人)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第42條(行政機關得實施勘驗)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43條(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3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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