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為內政部警政署九職等科長,因涉瀆職刑事責任,經內政部警政署專案考績記二大過免職。同一事件,
復經監察院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記過二次之處分。內政部警政署應為下列何項處置?
(A)執行免職處分
(B)執行記過二次處分
(C)擇一執行
(D)重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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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9), B(5076), C(169), D(98), E(0) #389730
統計: A(1289), B(5076), C(169), D(98), E(0) #389730
詳解 (共 10 筆)
#536090
專案考績是-懲處
公懲會-懲戒
對於同一事件,若重覆處罰,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故對同一事件,應以懲戒機關之處罰為主,若已有懲戒處分或已移送公懲會審議,則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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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36
這就是有名的刑懲併行,懲處靠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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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153
樓上,懲戒是"記過",不是"大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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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827
稽核公務員執行辦法§6: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所以,免職令失效→僅執行記過二次之處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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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961
關於樓上說的,可能因為法條是"得"逕送,所以不逕送,而先送監察院也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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