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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縣(市)之自治法規,得規定罰則者,為下列何種法規?
(A)自律規則
(B)自治條例
(C)自治規則
(D)委辦規則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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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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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銘
(2013/02/19)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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