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其管轄權如何定之?
(A)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D) 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7), B(64), C(62), D(686), E(0) #327017
統計: A(467), B(64), C(62), D(686), E(0) #327017
詳解 (共 2 筆)
#325501
第三十條(主管機關之共同管轄權)
第三十一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
|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
|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
47
0
#503069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