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申請閱覽卷宗,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得予拒絕
(B)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均不得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C)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D)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申請閱覽卷宗,係涉及國防機密文件,惟無保密必要之部分,應准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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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265), C(163), D(386), E(0) #3017042
統計: A(150), B(2265), C(163), D(386), E(0) #3017042
詳解 (共 7 筆)
#5657834
行政程序法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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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826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申請閱覽卷宗,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得予拒絕-〉O,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B)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均不得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X,非均不得/
參行政程序法第
47條
(C)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O,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D)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申請閱覽卷宗,係涉及國防機密文件,惟無保密必要之部分,應准許閱覽-〉O,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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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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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46條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C)
2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A)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D)
4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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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僅列出第一項)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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