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A)財政部之解釋函令
(B)最高法院之判例
(C)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考選簡章
(D)行政院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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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802), C(2305), D(4046), E(0) #1328670

詳解 (共 10 筆)

#2280083

違憲審查為抽象審查,審查對象並不包含對具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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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904
只能審查抽象(法規) 不能審查具體如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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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570
C為釋字715。
 
釋字715-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釋字715-理由書摘錄部分: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國防部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力規劃字第0九八00三七四六號令頒「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下稱系爭簡章)係就有關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下稱系爭考選)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敘明。

釋字711,部分不同意見書摘錄:
一、 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客體為法律或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 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 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是大法官得對之為違憲審查者, 為法律或命令。所謂之命令,大審法雖未有定義規定,但無 論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同條項第 2 款「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或同條第 2 項「對所適 用之⋯⋯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規定觀之,命令 自係適用於個案之普遍抽象之法規範,而不屬憲法或法律 者。其類別應不以法律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為限。
司法院在違憲審查實務上,為充分發揮功能,對命令向 採廣義理解,故除就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為審查外,亦對判 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函釋(行政規則)等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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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690
判例具有相當法律或命令的地位,得為違憲審查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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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944

行政處分還可以訴願行政訴訟之後才可能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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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969

3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客體? 
(A)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B)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C)國防部預備軍官班招生簡章 
(D)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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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438

個人理解是這樣

案例判例(判決先例)-->從數個具體案件中選出,具有代表性,可被其他案件引用,也可作為參考來源,影響較多

判決-->就單一個案的具體適用,無上述的適用,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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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778
因要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故行政與立法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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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785

第二題就這麼難真的很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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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75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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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3261
未解鎖
惟皆以其相當於命令故也,亦即所審查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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