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那一種情形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A)公職人員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
(B)教師升等事項
(C)公務員懲戒事項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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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12), C(135), D(51), E(0) #1227672
統計: A(50), B(512), C(135), D(51), E(0) #1227672
詳解 (共 2 筆)
#1313175
哪些案件是屬於公法爭議,但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來源:司法院)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現-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行-刑事補償事件。
公-公務員懲戒事件。
關-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免-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賠-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率-律師懲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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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976
根據樓上的解析做小小的補充,若有不足之處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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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解散事件-憲法法庭
刑事補償事件-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公務員懲戒事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司法院 職務法庭
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普通法院
國家賠償事件-我國現行制度採行「雙軌制」(普通法院/行政法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參釋字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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