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機關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如何為之?
(A)仍應向其本人為之
(B)應向其住所地警察機關為之
(C)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D)應向其戶籍地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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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68), C(6552), D(47), E(0) #186993
統計: A(173), B(68), C(6552), D(47), E(0) #186993
詳解 (共 3 筆)
#568725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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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04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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