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進行中,因原處分已執行完畢,如原告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原告仍可將撤銷訴訟變更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B)行政機關就其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雖有裁量權,但其裁量權有濫用權力之情形,行政法院仍可撤銷該行政處分
(C)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合法提起
(D)人民起訴請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之行政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為之
統計: A(604), B(300), C(396), D(3361), E(0) #3152156
詳解 (共 8 筆)
撤銷訴訟
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如民眾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違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問題】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解題】
1、撤銷訴訟為「違法行政處分,如民眾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
2、給付金錢之行政訴訟不需要,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可以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整理】
訴願前置主義
1、行政處分違法,要提起撤銷訴訟,要經過「訴願」
2、「應作為而未作為」,要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經過訴願
不用訴願
1、確認訴訟
2、一般給付之訴
3、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等
公益訴訟 (參行政訴訟法第9條)
選舉罷免訴訟 (參行政訴訟法第10條)
第 196 條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第 201 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 6 條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