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爭議事件,何者無須先經訴願程序,而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A)勞工保險
(B)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行政處分
(C)土地徵收補償價額
(D)都市計畫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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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567), C(615), D(3269), E(0) #3152157
統計: A(223), B(567), C(615), D(3269), E(0) #3152157
詳解 (共 10 筆)
#5951268
(取消自動販賣)
補充:徵收土地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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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徵收處分不滿 |
行訴4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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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徵收價額有意見(C) |
行訴5課予義務訴訟-拒絕申請之訴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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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遲未拿到核定款項 |
行訴8一般給付訴訟 |
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A) 一般給付訴訟
(B) 撤銷處分之訴
(C) 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D) 課予義務訴訟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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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990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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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696
第 五 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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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433
人民不服獨立機關行政處分之救濟:
現行法制:為維護獨立機關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之地位,修法刪除有關人民不服獨立機關行政處分訴願程序,而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尊重獨立機關之獨立地位。
—>公平會:公平交易法§48
—>通傳會:衛星廣播電視法§66-1
—>選委會:未修法,仍保留訴願程序。依最高行97年12月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相當於部會之二級機關,由行政院管轄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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