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對公務員所為之年終考績核定為丙等
(B)主管建築機關對經通知而逾期未申請補辦建照執照之違建人所作成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單
(C)戶政事務所對於有應撤銷戶籍登記事由而未依期限申請登記之人民所為申請登記之通知
(D)機關對於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遷出其所屬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所提申請 1 次補助費作出之否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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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439), C(2610), D(156), E(0) #2796454
統計: A(167), B(439), C(2610), D(156), E(0) #2796454
詳解 (共 6 筆)
#5228429
戶政的催告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之指示或催告,因不發生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
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查100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戶籍
法第48條第4項第7款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法定事由發生
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
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
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本文規定,受催告
人對系爭催告函之事由得於逕為登記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當不致有對當事
人行政救濟權保護不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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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505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 對公務員所為之年終考績核定為丙等
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B) 主管建築機關對經通知而逾期未申請補辦建照執照之違建人所作成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單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拆除通知單其內容係將甲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命B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予以拆除,此係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準此,A縣政府得以該拆除通知單為執行名義執行拆除,B亦得以此拆除通知單為訴願標的進行行政救濟。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拆除通知單其內容係將甲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命B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予以拆除,此係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拆除通知單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準此,A縣政府得以該拆除通知單為執行名義執行拆除,B亦得以此拆除通知單為訴願標的進行行政救濟。
(C) 戶政事務所對於有應撤銷戶籍登記事由而未依期限申請登記之人民所為申請登記之通知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故行政機關如係以作成終局決定為目的前所為之指示或催告,因不發生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
查100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第7款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本文規定,受催告人對系爭催告函之事由得於逕為登記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當不致有對當事人行政救濟權保護不週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故行政機關如係以作成終局決定為目的前所為之指示或催告,因不發生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記。
查100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第7款所定之撤銷登記事項,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法定事由發生時人民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因戶政機關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戶政機關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該催告函尚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自難認為行政處分。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本文規定,受催告人對系爭催告函之事由得於逕為登記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當不致有對當事人行政救濟權保護不週之虞。
(D) 機關對於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遷出其所屬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所提申請 1 次補助費作出之否准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或嗣後發布及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係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所訂定之法規;其中關於眷舍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所為1次補助費之發給,乃有利該等房地騰空標售事項之進行,對合乎條件者所為具獎勵性質之給與,而於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可知,此1次補助費之發給,並非本於任職獲准配住房屋之使用借貸關係而生,乃各機關學校基於上述法規規定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其所為否准發給之決定,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因此而生之爭議自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或嗣後發布及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係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所訂定之法規;其中關於眷舍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所為1次補助費之發給,乃有利該等房地騰空標售事項之進行,對合乎條件者所為具獎勵性質之給與,而於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可知,此1次補助費之發給,並非本於任職獲准配住房屋之使用借貸關係而生,乃各機關學校基於上述法規規定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其所為否准發給之決定,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因此而生之爭議自屬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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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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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管建築機關對經通知而逾期未申請補辦建照執照之違建人所作成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單 -〉O
(C)戶政事務所對於有應撤銷戶籍登記事由而未依期限申請登記之人民所為申請登記之通知 -〉X,屬觀念通知
(D)機關對於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遷出其所屬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所提申請 1 次補助費作出之否准決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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