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配住給公務員之宿舍屬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共設施
(B)道路、橋梁屬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共設施
(C)辦公大樓屬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共設施
(D)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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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0), B(40), C(1295), D(320), E(0) #3152160
統計: A(2990), B(40), C(1295), D(320), E(0) #3152160
詳解 (共 10 筆)
#5931589
法律字第 10503516860 號
「公有公共設施」必須是「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例如:道路、橋樑)或供公務目的使用(例如:辦公大樓)之物,若係「間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物,例如:職務宿舍、公務員宿舍,尚非屬公有公共設施
「公有公共設施」必須是「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例如:道路、橋樑)或供公務目的使用(例如:辦公大樓)之物,若係「間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物,例如:職務宿舍、公務員宿舍,尚非屬公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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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946
法律字第10503516860號
本件來函所述貴院經管之職務宿舍是否屬本法第3條第1項之「公有公共設施」乙節,除參照前述判例判斷外,查學說上認為,上開「公有公共設施」必須是「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例如:道路、橋樑)或供公務目的使用(例如:辦公大樓)之物,若係「間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物,例如:公務員宿舍,尚非屬公有公共設施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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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525
法律字第 10503516860 號
「公有公共設施」必須是「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例如:道路、橋樑)或供公務目的使用(例如:辦公大樓)之物,若係「間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物,例如:職務宿舍、公務員宿舍,尚非屬公有公共設施。
道路、橋梁、辦公大樓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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