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何種服務?
(A)職業訓練
(B)職務再設計。
(C)庇護性就業服務
(D)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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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1), C(292), D(187), E(0) #395703

詳解 (共 3 筆)

#591326
第 33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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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044

1.  一般性(競爭性)就業服務:

對象為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他們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不需要特別提供輔導員支持或協助,只需由政府協助提供就業諮詢、工作媒合推介、工作適應與追縱輔導、或轉介服務等,協助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能順利在競爭市場就業。

2.  支持性就業服務:

 

對象為有就業意願並具有工作能力,但暫時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工作環境強調與一般非障礙者在【融合】的工作場合一起工作。

  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由此可知,需要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身心障礙者,雖具有工作能力,但仍不足以獨立在一般競爭性市場就業,需由政府提供輔導員在旁協助支持,藉由就業服務員專業的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健康與財物等,使其能獨立工作,並獲得全職或每週至少平均20小時以上有薪給之工作,且薪資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使能獨立工作。

3.  庇護性就業服務:

 

對象為15歲以上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經由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後適合就業案置於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工作環境主要以【非融合式環境】為主。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庇護性就業的目主要有3個,

1)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2)保障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

3)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

庇護性就業的經營方式主要包括五種方式:勞務代工、受託製造、合作生產、自行產銷、物品銷售、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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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就業服務:一開始 由輔導員輔導 最後目標是希望個體能境入競爭市場獨立工作,助的時間程度比例較低 。 庇護性就業服 :長時間有輔導員進行協助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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