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
(A)總統、各級民意代表
(B)現役軍人、法務部部長
(C)行政院院長、監察委員
(D)司法院秘書長、高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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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8), B(421), C(268), D(201), E(0) #157148

詳解 (共 10 筆)

#422806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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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606
關於監察院可彈劾和不可彈劾之對象可綜合參...
(共 3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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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45
總統跟各級民意代表(立委、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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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723
【釋字14】
   查憲法與本問題有關之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係由憲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而來。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在制憲會議中,若干代表認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在內。曾經提出修正案數起,主張將第一百零二條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改為各院及其各部會人員,包括立法院、監察院人員在內,並將第一百零四條有關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條文刪去。討論結果,對此毫無疑義之修正文均未通過,即所以表示立監委員係屬除外。若謂同時,復以中央公務人員字樣可藉解釋之途徑,使立監委員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至立監兩院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自應屬監察權行使範圍。故憲法除規定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外,復於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另有中央公務人員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其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更不待言。憲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對於國大代表均無可以彈劾之擬議,與立、監委員包括在內之各修正案不予採納者,實為制憲時一貫之意思。
自治人員之屬於議事機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亦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憲增第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所以,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立委、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非屬監察院行使彈劾權之對象;公務員懲戒對以上六種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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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709
總統 民意代表 民眾不能被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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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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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200
應該是重點的意思沒錯,因為有線的剛好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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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218
請問,這題選項中,是只有民意代表不能被彈劾嗎?
還有其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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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22
高雄市市長可以彈劾?...那基隆市市長為什麼不能彈劾?
請問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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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11
字體上的刪除線是重點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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