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訴願之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再審
(B) 再審係針對已確定之訴願決定
(C) 其受理機關為原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
(D)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並非申請再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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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866), C(621), D(274), E(0) #326262
統計: A(121), B(3866), C(621), D(274), E(0) #326262
詳解 (共 3 筆)
#472132
A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C原訴願決定機關
D為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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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347
訴願法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
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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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51
原處分機關不得申請訴願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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