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 97 條「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前項期間,係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本條規定之「再審」之主要標的係「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訴願決定」
(C)訴願法之「再審」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功能完全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D)有再審理由,且原訴願決定經審酌認為不正當,亦不得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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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 B(116), C(22), D(42), E(0) #1227677

詳解 (共 2 筆)

#1373735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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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882
所以是再審還有訴訟二選一,如果提起訴訟了就不能提再審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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