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與警察職權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何者與人身自由權之保障無關?
(A) 166
(B) 251
(C) 604
(D)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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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638), C(2109), D(552), E(0) #347788
統計: A(457), B(638), C(2109), D(552), E(0) #347788
詳解 (共 10 筆)
#1176328
出這種題目真是有GUTS,都不怕會被幹譙詛咒..
除非是像J.499、J.520這種已經考到爛的釋字,不然光憑數字誰知道你內容是在說啥=..=
除非是像J.499、J.520這種已經考到爛的釋字,不然光憑數字誰知道你內容是在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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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73
釋字第 604 號 交通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違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 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 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 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 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 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 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立
法者固得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之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
則。鑑於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則立法者欲藉連續舉發以警惕及遏阻違規行為人任由違規事實繼續存在者,得授權主管機關考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因素,將連續
舉發之條件及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得為連續舉發之規定,就連續舉發時應依何種標準為之,並無原則性規定。雖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授
權,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衡諸人民可
能因而受處罰之次數及可能因此負擔累計罰鍰之金額,相對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重大公益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
與範圍仍以法律明定為宜。
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之
規定,係立法者衡量各種維護交通秩序之相關因素後,合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不能因有此一規定而推論連續舉發並為處罰之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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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759
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救苦救難觀世音
也救不了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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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628
釋字166:
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係關係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8條第1項之本旨。
釋字251:
違警罰法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與憲法第8條第1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釋字636:
檢肅流氓條例第13條第2項但書關於法院毋庸諭知感訓期間之規定,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相關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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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29
這種題目跟買樂透好像沒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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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799
這種題目只能碰運氣............. 猜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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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293
考這種?兩分送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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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242
2分而已送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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