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課時,曾聽教授解釋過,不過我只依稀記得大概的意思,我覺得挺好懂的,和大家分享~
自己的國民在外國犯罪,回來當然要再審一次,因為這攸關國家司法的"尊嚴"(用這個詞應該對吧??忘記教授原本怎麼說)用白話來講就是:自己的人當然要自己修理(有點像是小孩做錯事,在學校被電一次,回家再被爸媽電一次的感覺)至於審完之後還要不要執行,依照刑法第9條的意思,就是留給法官決定(白話來講就是:在學校被老師電完之後,回家之後爸媽是一定要罵一頓,但是否要再打一頓??罰寫??看父母大大決定~畢竟家教這種東西關乎"面子"~不能讓外面的人覺得都沒在教小孩、沒家教)除了"尊嚴"問題,以國際外交關係來講,如果是我國人民在外國殺了外國人,我國出於"人情事故",總要給外國一個交代吧不然會讓外國覺得:你們袒護自己國民殺害我們國民的感覺換位思考,今天我們國家有人被外國人殺了,我們一定也會希望他被關到死XD我好像打太多哈哈,希望有助於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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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勘原則(刑法第 9 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參考刑法-總則(一)-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26 中華民國國民甲在美國因殺人罪遭美國法院判刑確定並服刑完畢,依中華民國刑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