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
(A)表妹為事件之當事人
(B)配偶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C)前配偶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D)配偶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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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7), B(889), C(271), D(588), E(0) #199963
統計: A(3227), B(889), C(271), D(588), E(0) #199963
詳解 (共 10 筆)
#167720
行政程序法 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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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92
這樣整理不知道會不會比較清楚...
四血、三姻→曾為當事人
公務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曾為當事人或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公務員本人→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或曾為、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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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63
法條整理如下
屬於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要迴避)屬於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迴避)
屬於代理人、輔佐人 證人、鑑定人: 自己(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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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50
媽媽應該是1親等,媽媽的姊妹(阿姨)3親等,阿姨的女兒(表妹)是4親等
我--媽媽(1親等)--外婆(2親等)--阿姨(3親等)--表妹(4親等)
我--媽媽(1親等)--外婆(2親等)--阿姨(3親等)--表妹(4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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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31
是因為題目寫的是配偶,而法規只限定自己本人,未擴張到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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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881
3等姻親.....
請翻開民法親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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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351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那本人現為 證人 鑑定人呢?
為何第三款要特別記明現為或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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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14
從你老婆跟對方的親等推回去,血親換成姻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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