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行政指導應遵守之界限,下列何者正確?
(A)非行政機關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亦得為行政指導
(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C)行政機關須以書面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D)相對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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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0381), C(436), D(122), E(0) #199967

詳解 (共 8 筆)

#737466
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第 167 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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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522
行政程序法 第167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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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408

第 167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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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727
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不以書面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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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241
C是哪個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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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764
行政指導->>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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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15
雖然我是選B,但我到現在還是看不出來C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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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990
(C)行政機關[須]以書面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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