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未滿十四歲之旅客,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週,而任意 妨礙車門關閉而影響列車運行,依規定應如何處罰?
(A)不予處罰
(B)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C)減輕處罰
(D)行 為人減輕處罰,連帶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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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03), C(2), D(24), E(0) #2916291

詳解 (共 4 筆)

#5655076
答案錯了! 第 50-1 條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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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786
why?依<大眾捷運法>若有未滿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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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489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法規陷阱題。
根據法條,答案為 (A) 不予處罰
關鍵原因分析:
  1. 法條對應錯誤
    「妨礙車門關閉」屬於 第 50 條 第一項第二款。
  2. 責任歸屬規定
    在法條中,只有 第 50-1 條 第三項特別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3. 第 50 條並無相同規定
    第 50 條(罰 1500~7500 元的項目)並無類似「處罰法定代理人」的條文。根據《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總結:
  • 若違反的是 第 50-1 條(如帶危險物、亂動設備),會處罰法定代理人
  • 若違反的是 第 50 條(如本題的妨礙車門、禁食區飲食),因該條未規定處罰家長,且行為人未滿 14 歲,故依行政罰法不予處罰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2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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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2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3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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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又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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