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甲(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在台北文湖線捷上,從忠孝復興站(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轄內)上車後,因推擠與乙(居住於台北市萬華)發生扭打,在科技大樓站(大安分局轄内)乙持刀刺傷甲,乙於六張犁站(大安分局轄內)下車逃逸,甲於萬芳醫院站(文山一分局轄内)下車倒臥月台,由路人丙打110報案,捷運警察前往處理,並將甲送往萬芳醫院救治。本案之管轄責任為?
(A)捷運警察隊
(B)萬華分局
(C)大安分局
(D)文山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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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4), C(551), D(139), E(0) #2657943
統計: A(50), B(44), C(551), D(139), E(0) #2657943
詳解 (共 2 筆)
#4981149
犯罪偵查手冊第23點
(三)除機關間另訂有協調聯繫要點者外,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無法確認發生地時,則由被害人下車停靠站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就本題而言,科技大樓站(大安分局轄内)乙持刀刺傷甲,係「發生地」,本案犯罪事實經過十分完整,並沒有無法確認發生地之情形。
不販售,供大家參考,上述見解講得也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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