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院是國家憲法機關
(B)監察院之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均屬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
(C)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
(D)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之監察院人事議案,只能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
統計: A(528), B(123), C(282), D(1620), E(0) #2770850
詳解 (共 10 筆)
(D)不可以
釋字第 632 號解釋
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過去總統陳水扁曾提名監委人選,遭泛藍陣營全數杯葛,立院遲遲未行使同意權,導致監察院陷入蚊子院狀態,空轉長達3年半。
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廖義男 2007.8.15
三、立法院應忠誠履行其憲法之職責 立法院為憲法機關,亦有遵守憲法、維護憲政體制及憲法秩序之義務。其程 序委員會一再將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案 ,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導致全院不能行使該人事同意權,而受司法院大法官 宣告違憲者,立法院即應積極作為,終止此違憲行為。所稱違憲行為,係指立法 院不行使該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而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立法 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 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 投票表決,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故立法院如依上開條文規定 行使其同意權者,無論對被提名人全部或一部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即已履行 其憲法上之義務。
選項(D)感覺能從這裡解釋
如有錯誤還請告知
檢視總統所提名單是否合格妥適,端賴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前進行的實質審議。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前,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各黨團舉薦的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繼而根據同法第30條規定,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必要時,全院委員會得就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上述全院委員會之審查是院會行使同意權前的必要程序。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在審查會上逐一聽取被提名人說明並進行詢答是法定職責。
轉自 https://voicettank.org/single-post/071903/
所以結論應該是可以部分同意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A),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B),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C),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請問(D)是指 可以部份同意 部分不同意嗎? 還是根本沒有不同意權?
(D) 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之監察院人事議案,只能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可以部分同意或不同意
請問(D)錯誤,有沒有出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