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中警語揭示原則之規定,何者有誤?
(A)應以顯著之顏色、字體或方式等為之
(B)有聲廣告應清楚宣讀警語,須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十秒鐘
(C)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D)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 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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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841), C(45), D(245), E(0) #2117087

詳解 (共 4 筆)

#387283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為前條警語之揭示時,應遵 守下列原則: 一、應以顯著之顏色、字體或方式等為之;有聲廣告應清楚的宣讀警語, 且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 。 二、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三、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 ,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 可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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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402

須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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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484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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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264
(B)有聲廣告應清楚宣讀警語,須以易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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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0924
未解鎖
第十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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