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在討論有關公共性的不同途徑中,主張「公共即利益團體」是屬於下列哪一觀點?
(A)多元主義觀點
(B)公共選擇觀點
(C)立法觀點
(D)服務提供觀點
統計: A(4445), B(1298), C(53), D(514), E(0) #401629
詳解 (共 6 筆)
公共性的指涉對象:
(一)多元論觀點-公共即利益團體
(二)公共選擇的觀點-公共即消費者
(三)立法的(代議政治)觀點-公共是代表者
(四)提供服務的觀點-「公共」就是「受惠者」
(五)公民資格的觀點-「公共」就是「公民」
~精修 (一) :
一、「公共行政」之「公共性」、「公共 (公共利益 )」之「意義」、「公共利益」的「指涉對象」、「公共性論述」的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觀點。
二、「公共性」是「民主行政」的「靈魂」:
(一)「公共行政」具有「公共」之「特質」,是與其他學科「主要」的「差異」所在。
(二) 涉及「公共」的「事務」往往不能只以「經濟效率」的「達成」為「滿足」,以致於使得「公共行政」在許多層面上與「私部門」的「企業管理」大相逕庭。
三、「公共」的「第一層實質意義」就是「公共利益」;「公共」的「第二層意義」是指「公共利益」的「指涉對象」範圍有多大。
(一)「公共」的「範圍」究竟有多大,「牽涉」到「指涉對象」的「不易確認」;
(二) 而且「行政」會因「對指涉對象認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
(三) 因此有必要加以討論,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乃提出五種不同觀點來加以說明:
1.「多元主義」的「觀點」:
→ 「公共」即「利益團體」。
(1)「多元主義」的「政治運作」基本上就是一種「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遊說施壓」,以及「利益團體彼此競爭」的「過程」。
(2) 然而這種「公共利益」,大多「只反映」了社會上「優勢團體」或「強勢團體」的「利益」,而「忽略」了「弱勢團體」的「利益」。
2.「公共選擇」的「觀點」:
→ 「公共」即「理性」之「選擇者」。
(1)「公眾」會對「政府」的「公共政策」或是對「候選人」的「政見」進行「評估」評估;
(2) 凡是「符合」其「利益」者便加以抉擇(「支持」或是「投票」),此即「理性抉擇者」。
3.「立法」的「觀點」:
→ 「公共」即「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
(1) 「民眾」選出「立法人員」以「代表公共利益」;
(2) 「行政人員」執行「立法人員」所「訂定」之「法條」。
4.「服務提供」的「觀點」:
→ 「公共」即「受惠者」。
(1) 所有「接受政府服務」的「民眾」皆屬「受恵者」。
(2) 此一觀點認為「公眾」就是「第一線行政人員服務」的「對象」,亦即「公眾」乃是「接受政府提供直接服務」之「受恵者」,
(3) 例如,接受「公立醫院」醫生診治的「病患」。
5.「公民意識」的「觀點」:
→ 「公共」即「公民」。
(1) 所謂「公民意識」是指一種「願意主動參與」並「熱中」於「公共事務」,且對於「憲法」及「立國精神」具備「一定知識」者。
(2) 具有「公民意識」的「公眾」其所「追求」者並「不只」是「個人」的「自利」,其還「兼顧公共利益」。
(3) 將「公眾」視為「公民」,乃是「建構良善社會」(good society)的「基礎」。
在討論有關公共性的不同途徑中,主張「公共即利益團體」是屬於下列哪一觀點?
(A) 多元主義觀點
(B) 公共選擇觀點
(C) 立法觀點
(D) 服務提供觀點
~解析 :
一、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乃提出「五種」不同「觀點」,其中有關於「多元主義」的「觀點」→ 「公共」即「利益團體」:
(一)「多元主義」的「政治運作」基本上就是一種「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遊說施壓」,以及「利益團體彼此競爭」的「過程」。
(二)然而這種「公共利益」,大多「只反映」了社會上「優勢團體」或「強勢團體」的「利益」,而「忽略」了「弱勢團體」的「利益」。
二、「多元團體模式」→「公共對象」是指「利益團體」:
(一) 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認為 :
1. 由於「公共」一詞至少涵蓋以下「三種」民眾 :
(1)「核心」民眾;
(2)「關心」民眾;
(3)「冷漠」民眾」。
2. 因此其所組成的「利益團體」競向「政府」施以「遊說」及「壓力」,以謀「自我利益」的「取得」、「增強」及「維護」,此即是「公共利益」。
(二)「多元團體模式」的「缺失」有 :
1.「團體」之間的「資源」並非「平等」,「經濟性弱勢團體」或「社會性弱勢團體」的「需求」及「問題」經常是「乏人問津」。
2.「各個團體利益」的「總和」不能「等同」於「整體性公共利益」,很難產生「普遍性公共關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