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締結條約為總統之憲法權力
(B)條約亦有可能稱為公約或協定
(C)訂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
(D)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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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62), C(2011), D(366), E(0) #2770853
統計: A(269), B(62), C(2011), D(366), E(0) #2770853
詳解 (共 9 筆)
#5409848
大法官釋字329號
條約原則上都需要送立法院審議,例外情形才不需送立法院審議:
一、經法律授權
二、事先經由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條約內容和國內法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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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832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國際書面協定是否要送立法院審議有可以區分為3種情形:
(1) 如果國際書面協定的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要送立法院審議;
(2) 其餘國際書面協定,沒有附有批准條款的,也應該送立法院審議;
(3) 只有經過法律授權、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的情形,才不用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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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719
329號解釋-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B)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C),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D)。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B)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C),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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