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請求協助之事由?
(A)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B) 請求機關經費不足,無法執行建設方案或專屬業務
(C) 請求機關雖無權限,但因關係本機關業務之推行
(D)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可請求其他機關之首長代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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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5), B(189), C(372), D(222), E(0) #327033

詳解 (共 2 筆)

#816639
行政程序法

第十九條(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及有不同意見之解決方法)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 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 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 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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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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