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授益行政處分受領給付的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給付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
(B)返還範圍與時效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C)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D)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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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 B(1236), C(173), D(398), E(0) #2770854
統計: A(617), B(1236), C(173), D(398), E(0) #2770854
詳解 (共 10 筆)
#5085443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A),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B)。【並無時效】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C)。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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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531
(B) 返還範圍與時效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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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727
第 127 條 第 2 項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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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052
(B)返還範圍與時效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沒有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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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022
時效沒有準用 只有準用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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