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意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避免處分機關之違誤,造成未諳法律之人民,其訴訟權未獲確實保障
(B)以法律針對行政處分之救濟設有期間之限制為前提,所為救濟期間之寬限
(C)此規定亦適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提起
(D)旨在對於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未能依法律規定時限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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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583), C(2813), D(223), E(0) #2796466
統計: A(230), B(583), C(2813), D(223), E(0) #2796466
詳解 (共 5 筆)
#522531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提起,並無起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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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421
補充:
確認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都沒有起訴期間限制,因為行事訴訟法第106條僅規定撤銷以及課與義務訴訟。
REF: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68-d3bb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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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734
行政訴訟法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68-d3bb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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