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關於物權相互間優先效力或排他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於債權
(B)同一標的物的所有權僅能由一人擁有
(C)後成立的物權會排除之前物權的存在
(D)同一標的物上可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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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55), C(20), D(53), E(0) #3214169
統計: A(151), B(55), C(20), D(53), E(0) #3214169
詳解 (共 3 筆)
#7345115
物權之特性:(來源:三民輔考)
1. 優先性:
(1)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
(2) 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
2. 排他性:
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
3. 追及性:
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1)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
(2) 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
2. 排他性:
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
3. 追及性:
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A:正確。
B:例外:共有關係。
C:先成立之物權會排除後物權之存在。
D:同一標的物不能存在兩個互相衝突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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