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若某投信發行一檔全球已開發國家股票基金,而其資產投資 55%於美國、20%投資於英國、另25%投資於其他歐洲地區,該投信得將多少比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A)20%
(B)55%
(C)75%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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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81), C(157), D(1392), E(0) #2681740
統計: A(235), B(81), C(157), D(1392), E(0) #2681740
詳解 (共 3 筆)
#5611957
放寬投信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反向投資決定限制相關規範。(金管證投字第1090364503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64503號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以下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但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金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者,得將海外投資業務全部複委任,不受前揭複委任海外投資地區之限制。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010070001&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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