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民法的「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關於「法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法人包含政府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
(B)私法人必須去法院創設才有權利能力
(C)法人不能具有身體權與生命權,但可有名譽權
(D)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宣告,結束於清算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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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4), C(184), D(31), E(0) #3214170
統計: A(58), B(14), C(184), D(31), E(0) #3214170
詳解 (共 4 筆)
#6426846
(D)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 (民法§30、 § 40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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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117
公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
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來源:法律百科)
A:政府機關不屬於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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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法人設立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B:主管機關,不一定都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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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C:身體權與生命權屬於自然人特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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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法人設立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民法§40: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2.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D: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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