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在特教法中有關IEP的規定何者為非?
(A)應記載其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達成的標準
(B)家長應參與IEP會議
(C)至少每學期末應檢討一次
(D)國三上即應要有轉銜 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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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65), C(114), D(154), E(0) #52876

詳解 (共 10 筆)

#82484

此份試卷有基隆市國中有再更改答案,第5題是CD,第9題送分,第37題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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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78
(B)選項把"列席"改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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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04


37.在特教法中有關IEP的規定何者為非?
(A)應記載其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達成的標準 ---學年與學期
(B)家長應列席IEP會議---這如何改???
(C)至少每學期末應檢討一次---沒規定一定要學期末啊
(D)國三上即應要有轉銜服務計畫---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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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9


請問B選項該如何修正?

根據特殊教育法

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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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83

此提答案已更正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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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28
除了D 對
ABC全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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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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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3
原本題目:

37.在特教法中有關IEP的規定何者為非?(A)應記載其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達成的標準(B)家長應列席IEP會議(C)至少每學期末應檢討一次(D)國三上即應要有轉銜 服務計畫

修改成為

37.在特教法中有關IEP的規定何者為非?(A)應記載其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達成的標準(B)家長應參與IEP會議(C)至少每學期末應檢討一次(D)國三上即應要有轉銜 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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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36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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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3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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