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投信事業為下列何項行為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彙報主管機 關?
(A)變更業務人員
(B)基金經理人之持股發生變動
(C)持股 5%以上之股東持股發生變動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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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24), C(1327), D(1191), E(0) #2117094

詳解 (共 3 筆)

#442756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於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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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658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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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216
(A) 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營業日內申報
(B)(C) 「董事、監察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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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90977
未解鎖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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