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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A)指定繼承人
(B)指定應繼分
(C) 指定遺囑執行人
(D)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李彥成 小二上 (2013/02/13)
我本身是法律系畢業,試著解釋這題:我國民法繼承本身就秉持著[保護孤兒寡母]的心態,所以非常保護配偶及未成年繼承人的權利,這是一個大家在念繼承時一個要考慮的點,所以在民1138的規定上,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這兩種身分在繼承遺產上都是第一優先。再來解釋[應繼分]跟[特留分]的概念,[應繼分]的規定在民1144條,其規定就是若繼承人有1138條順位同時存在時,國家先幫人民想好的分配遺產方式,再套用到前面的講的重要觀念,所以除了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平均分配外,配偶在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配時,都是能拿到相對多數的遺產。[特留分]規定於1223條,其邏輯就是保護[孤兒寡母]及在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能拿到的[保障最低遺產額]舉一個實例,李老先生的太太仍然健在,有兩個小孩李小弟跟李小妹,遺產有300萬,李老先生過世後,.....看完整詳解
36F
Po Ming Tseng 大三上 (2021/03/23)

我的想法

透過遺囑可以指定要把遺產給誰

但是卻不能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

因為繼承人是法定的也有其先後順序

(有點在玩文字陷阱的感覺)

37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3/16)

這題上面討論串沸沸揚揚,其實(A)選項是在考當時修法後的狀況,那是舊法當時還有身分繼承,現在沒了,所以當年考這題。

38F
aslanlin77 研二下 (2022/11/10)

遺贈的意思
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1]的一種單獨行為[2]

例:王老過世了,遺囑指定所有的財產都給非親非故的看護李小姐。
-->李小姐是「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但王老的「法定繼承人」可以要求特留分。
其實這題有很大的疑義,假設王老的遺囑寫所有財產都「贈與」給李小姐跟遺囑寫所有財產都由李小姐「繼承」,在法律上的效力不同嗎?不知有沒有專家可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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