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A)指定繼承人 (B)指定應繼分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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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成 小二上 (2013/02/13)
我本身是法律系畢業,試著解釋這題:我國民法繼承本身就秉持著[保護孤兒寡母]的心態,所以非常保護配偶及未成年繼承人的權利,這是一個大家在念繼承時一個要考慮的點,所以在民1138的規定上,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這兩種身分在繼承遺產上都是第一優先。再來解釋[應繼分]跟[特留分]的概念,[應繼分]的規定在民1144條,其規定就是若繼承人有1138條順位同時存在時,國家先幫人民想好的分配遺產方式,再套用到前面的講的重要觀念,所以除了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平均分配外,配偶在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配時,都是能拿到相對多數的遺產。[特留分]規定於1223條,其邏輯就是保護[孤兒寡母]及在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能拿到的[保障最低遺產額]舉一個實例,李老先生的太太仍然健在,有兩個小孩李小弟跟李小妹,遺產有300萬,李老先生過世後,.....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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