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某甲投擲石頭打破他人之玻璃,民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者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某甲之行為是否該當前述民法之規定,法學方法論上稱之為何?
(A)解釋
(B)涵攝
(C)規範
(D)續造
統計: A(1079), B(7926), C(879), D(41), E(0) #1508937
詳解 (共 10 筆)
(A)闡明法規之意義,使人們了解。
(B)涵攝此一名詞原意為「置於其下」,引申而出的涵義便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也就是說,當發生一件具體生活事實時,如適用某個法律條文,則將之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比對,如比對相符,則該具體生活事實便會產生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結果,此即為涵攝之過程。
舉個例子來說,若今天某甲因某事對某乙懷恨在心,欲致其於死地,而持刀殺乙,致乙流血過多身亡,則依照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殺人者,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持刀殺乙」的行為乃具體生活事實,而法規範要件是「殺人者」,將「甲持刀殺乙」置於「殺人者」之下,經由具體要件和規範構成要件比對之後,符合者,即成立殺人罪的規定,某甲就必須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結果了,而中間「甲持刀殺乙」置於「殺人者」之下即是涵攝之意。
(C)對於特定事項加以限制。
(D)對於法規未明文規定之事項,以其他相關之法規之類推適用,使整體規範更加完整,此行為在英美法系之國家尤其盛行,法官判決時除了現有法律之外,可兼用判例,判例的效力與法律相等,又稱「法官造法」。
(以上部分資料摘自學習者部落格)
應依邏輯學上之三段論法為之,即以法律為大前提,以具體事件為小前提,而推得其結論大前提這段過程稱為「涵攝」。
一、法律規範(構成要件) 例如:殺人者處死刑
二、小前提:案件事實 例如:張三殺李四
三、判決:結論 例如:張三應處死刑
from Der-hsun Liu
涵攝:法律適用過程中,將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之中,以獲得一定之結論。
「帶進去」,把「事實」帶進去「法律構成要件」。
“涵攝
就是指確定生活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的思維過程(subsumption),將事實涵攝於法律規範,就是檢驗事實是否滿足法律規範的事實構成並因此產生該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
「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當發生一件具體生活事實時,如適用某個法律條文,則將之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比對,如比對相符,則該具體生活事實便會產生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結果,此即為涵攝之過程。大前提:法律規範(構成要件)→小前提:案件事實→判決:結論ex殺人者處死刑→李某殺人→李某應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