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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甲開車通勤,某日加班至深夜才離開公司,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造成乙腿部骨折,躺在地上動彈不得。甲雖留在現場,但忙著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在拍照存證及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路旁,以免擋路,卻未打電話叫救護車,亦未對乙施救,幸虧半小時後警車巡邏經過發現,才將乙送醫救治。甲之上述行為,不會構成下列何罪?
(A)過失傷害罪;
(B)遺棄罪;
(C)肇事逃逸罪;
(D)以上各罪均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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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天 ,已有 3 則答案
陳欣欣 高二上 (2024/04/30):

補充說明: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相同見解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較同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為寬,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該刑法第185條之4固為同法第294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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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咪咪 高二上 (2024/05/02):
185-4保護法益為
1.救助義務
2.在場義務
賠償義務已經被實務認沒有
本題甲又沒有救乙
為什麼不成立本罪?
2個讚
檢舉
陳欣欣 高二上 (2024/05/02):

本題是問「甲不會構成什麼犯罪」

她沒有肇事後離開現場,所以沒有肇事逃逸罪的適用


(A)過失傷害罪
甲係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所以他不是故意想撞乙,應論過失



(B)遺棄罪
乙的受傷結果係因甲過失造成的,甲對乙有救助的義務,卻沒有打電話叫救護車,亦為對乙施救,故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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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甲開車通勤,某日加班至深夜才離開公司,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阿摩線上測驗